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200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有关医疗单位,有关驻穗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诊断水平,规范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和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在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排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及时发现并筛查可能的SARS、人禽流感病例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做到早期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对该指引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应急办。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水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排查能力、规范报告和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在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排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参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4)93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中华医学会 2003)、《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中华医学会)相关内容,结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6)34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肺炎病例的诊治 (一)肺炎的定义。 1.社区获得性肺炎。 社区获得性肺炎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广义的肺间质)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 2.院内获得性肺炎。 院内获得性肺炎是指住院48~72小时后由细菌、真菌、支原体、病毒或原虫等引起的肺部感染。这里主要指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的住院病人,也包括治疗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医护人员。 (二)诊断依据。 1. 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伴或不伴有胸痛; 2. 发热或者体温不升; 3. 肺实变体征和/或湿性罗音; 4. 外周血白细胞>10×109/L或<4×109/L,伴或不伴核左移; 5. 胸部X线显示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间质改变,伴或不伴有胸腔积液。 以上1~4项中任何一项加第5项,除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外等可建立肺炎的临床诊断。 (三)建议患者住院标准。 1.年龄大于或等于65岁; 2.存在以下基础疾病或相关因素之一:糖尿病、慢性心或肾功能不全、COPD、恶性实体肿瘤或血液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吸入性肺炎或存在易发生吸入的因素、近一年内曾因CAP住院、精神状态异常、脾切除术后、器官移植术后、慢性酗酒或营养不良、长期应用免疫抑制剂; 3.存在以下异常体征之一: (1)呼吸频率大于或等于30次/分、脉搏大于或等于120次/分; (2)动脉收缩压<90mmHg、体温大于或等于40℃或小于35℃、意识障碍、存在肺外感染病灶(如败血症、脑膜炎); 4.存在以下实验室或影像学检查结果异常之一: (1)白细胞>20×109/L或<4×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109/L; (2)呼吸空气时氧分压<60mmHg或氧分压/吸入氧浓度<300;二氧化碳分压>50mmHg;血肌酐>106umol/L; (3)血尿素氮>7.1mmol/L、血红蛋白<90g/L或红细胞压积<30%;血浆白蛋白<25g/L; (4)有败血症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证据,如血培养阳性、代谢性酸中毒、凝血时间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血小板减少; (5)X胸片显示病变累及1个肺叶以上、出现空洞、病灶迅速扩散或出现胸腔积液。 (四)治疗规范。 1. 一旦临床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建议即给予规范抗生素治疗: (1)单用抗肺炎链球菌喹诺酮; (2)广谱?-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大环内酯或强力霉素治疗; (3)对收入重症监护室的患者,若无绿脓杆菌感染危险,推荐使用广谱?-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阿奇霉素或氟喹诺酮; 注:绿脓杆菌为院内感染的主要菌种,社区感染中并不多见,若患者高度怀疑该菌感染,建议选用:①具有抗假单胞菌活性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静脉注射大环内酯类,必要时可同时联用氨基糖苷类;②具有抗假单胞菌活性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静脉注射喹诺酮类;③静脉用环丙沙星或左旋氧氟沙星联合用氨基糖苷类。 2. 初始治疗72小时后,对病情和诊断进行评价,复查血常规和胸片。 3. 对复诊和转诊病例,临床医生要详细询问入院前抗生素的使用情况,如符合规范抗菌素治疗的,则规范抗生素的治疗时间应加上入院前的治疗时间,该时间可以作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的依据之一。 (五)流行病学史。 临床医生对所有肺炎病例均要详细询问以下流行病学史并记录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其目的在于尽早发现传染病,避免引起进一步的传播。 1. 病人发病前是否有外出史(如是否到过鼠疫疫区?SARS疫区?禽流感疫区?)? 2. 病人是否有明确同类病人接触史或其接触者也出现肺炎或为肺炎群体发病者之一? 3. 病人发病前是否接触野生动物?禽鸟类?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或禽鸟类从业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野生动物或禽鸟类的人员,兽医,捕杀、处理病、死禽及疫点消毒的人员等)? 4. 病人是否为可能暴露于禽流感或SARS病毒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如从事SARS或禽流感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六)实验室检测。 有条件的单位需开展常规细菌和病毒等病原体的检测工作,为明确诊断和进一步排查及时提供科学依据。 二、不明原因肺炎的诊断、报告及处理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指同时具备以下4条且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 ①发热(腋下体温≥38℃); ②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④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后,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一)医疗机构。 1. 收治(转院)、报告。 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临床医生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将病人收治入院治疗。如病人不同意住院,医生要详细记录病人的一般情况并要求病人签字为证。 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如在门诊发现重症病例,应建议患者立即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如怀疑为传染病,应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县级及以上医院临床医生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2小时内填写《医院会诊申请单》(见附件1)并向本院提出专家会诊请求,同时采集病人血清、鼻咽拭子、气道分泌物等样本送检验科4℃冰箱保存待查,采样送检过程详见附件3、4。 2. 院内专家会诊。 县级及以上医院在收到临床医生发出的会诊请求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见附件2)。参加会诊人员须包括呼吸科、感染科、影像科和检验科专业人员,参加会诊的专家要在会诊单上签名。 3. 会诊后处理程序。 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后,如仍不能明确诊断,必须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登陆“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电话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2)立即电话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将采集到的病人血清、鼻咽拭子、气道分泌物和抽取物等标本,送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往市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4)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隔离救治病人,加强院内消毒、控制院感发生等措施; (5)配合疾控部门完成流调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院内相关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资料上报; (6)为各级专家组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7)根据要求上报病例病情变化及转归。如病人死亡,要及时报告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经上级专家组会诊后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病例诊断者,则由原报告单位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订正为“其它疾病”或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同时按相关疾病进行治疗处理。如病人已转院,则由转院前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订正。 (二)疾控机构。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核实病例情况,在24小时内(以网络直报时间为准)完成流行病学初步调查和报告,并将初步调查结果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登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明确诊断后2小时内再次登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进程报告,并根据事件发生和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结案报告工作,每个阶段的调查报告可作为附件上传到网络直报系统中; (3)及时了解病人病情及诊治、排查和会诊进展; (4)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医院采取和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5)登记密切接触者基本情况; (6)为各级专家会诊提供相关流行病学资料,并参与县级专家组会诊; (7)指导医院采集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液标本,必要时采集气道抽取物送检;采集的标本及时送市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指导,规范和完善调查内容,必要时与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起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及时了解病人诊治、排查等现况和进展,并将情况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条件检测的单位要将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阳性必须立即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结果阴性的标本如需要可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 (4)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采取和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5)为各级专家会诊提供相关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资料,并参与市级专家组会诊。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立即跟踪指导不明原因肺炎的调查处理; (2)必要时(或诊断为疑似SARS、人禽流感时),应与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同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和国家CDC,并反馈给市CDC; (3)了解病例病情进展与转归,随时上报省卫生厅、国家CDC; (4)及时对下级上送的病例标本进行检测,必要时将有关标本上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三)卫生行政部门。 1.县级卫生局。 (1)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并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①专家组包括县级临床专家3名,流行病学专家1名; ②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参加会诊的专家要签名, 会诊记录要归档、列入病历; ③会诊结束后立即将会诊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 (2)县级专家组会诊,可排除不明原因肺炎。如仍不能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填写《医院会诊申请单》,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卫生局; (3)组织督导各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2.市级卫生局。 (1)接到县(区)卫生局的会诊请求后,24小时内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①专家组应包括市级临床专家3名,病原检测和流行病学专家各1名。 ②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参加会诊的专家要签名。会诊记录要归档、列入病历。 (2)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并组织督导各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3)市级专家组会诊后,不能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诊断者,即诊断为SARS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同时填写会诊申请单,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会诊; (4)如可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并有明确诊断的疾病,则根据病人是否转院等情况由原报告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并按照相关传染病调查处理。 (5)如排除了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诊断后,但仍不能对其进行病原学诊断者,则诊断为“其它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在之后的诊治或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病例有传染性或发现聚集性肺炎病例,需再组织会诊并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3.省卫生厅。 (1)接到市卫生局的会诊请求后,24小时内组织省级专家组会诊: ①专家组应包括呼吸科或感染科或传染科、放射科、病原学和流行病学专家。 ②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参加会诊的专家要签名。会诊记录要归档、列入病历。 (2)省级专家组对市卫生局申请的不明原因肺炎会诊请求后,如会诊意见不能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病例诊断者,即为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或疑似病例); (3)将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会诊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卫生部,并组织人员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4)如可排除SARS、人禽流感,则根据病人是否转院等情况由原报告单位或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正为“其它疾病”或有明确诊断的疾病。 三、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处理程序 (一)预警病例定义。 1. SARS预警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SARS预警病例: (1)地市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两例或以上有可疑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包括: 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②可能暴露于SARS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从事SARS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③接触野生动物的人员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4)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2. 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1)接触禽类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禽类的人员、兽医、以及捕杀、处理病、死禽及进行疫点消毒的人员等)中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可能暴露于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已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二)医疗机构。 1. 根据上级专家组会诊意见,如果病人未转院则由原报告单位或属地县(区)疾控机构在2小时内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订正为SARS预警病例、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填在备注中);如病人已转院,则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订正; 2. 组织本单位专家组对预警病例进行会诊和救治,根据需要采集病人相关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SARS、人禽流感病原学等相关实验室检测; 3. 隔离治疗病人,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及院内消毒等相关工作,防止院内感染; 4. 协助疾控部门完成流调,负责组织院内相关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资料上报; 5. 为各级专家组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 根据要求向卫生局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例病情变化及转归。 (三)疾控机构。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及时更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2)及时了解诊治、排查和会诊进展,并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标本采集、运输、保存和报告;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和医学观察; (4)及时对医院外的密切接触者采样(血液、鼻咽拭子、气道分泌物等),并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5)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医院采取和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及时跟踪病人病情进展; (2)指导和参与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等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跟踪病人病情进展; (3)将诊治、排查、会诊和流调等情况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有条件的单位要及时开展相关样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6)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采取应对措施; (7)为各级专家会诊提供相关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资料并参与会诊。 3.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跟踪病人病情进展; (2)指导和参与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督查相关措施落实与工作进展情况; (4)及时完成送检标本的检测工作,将检测结果及时上报卫生厅和反馈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在省级专家组会诊后,无论排除或未排除SARS、人禽流感病例,48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以传真或网络的形式报告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将当年首例病例的阳性检材,或上级要求送检的标本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7)为省级专家会诊提供相关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资料,并参与会诊。 (四)卫生行政机构。 1. 省级卫生行政机构制订全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预警病例的会诊与排查工作,及时将诊治及排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2. 省、市卫生行政机构根据临床进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随时组织专家对预警病例进行会诊排查; 3. 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组织检查和督导,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组织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相关培训; 5. 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四、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 预警病例一旦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则按照《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和《广东省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附件1 ______医院会诊申请单 科 别 病室 床号 住院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业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初步诊断: 病历概要: 请求专家组会诊目的: 此致 申请人(单位) 联络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 会诊时间: 会诊地点: 参加会诊人员: 病例情况汇报 病例诊治情况: 实验室检查结果: 影像学检查结果: 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会诊结论: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签名: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一、实验室条件及生物安全操作的要求 1.实验生物安全要求。 (1)非SARS预警病例可以在BSL-2级实验室进行有关SARS和禽流感的核酸和血清学检测; (2)SARS预警病例需在BSL-3级实验室开展灭活前的SARS核酸和血清学检测; (3)SARS和人禽流感病毒分离等涉及高浓度病毒的实验需在BSL-3级实验室进行; (4)开展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需参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划分实验区域。 2.设备要求。 开展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需具备生物安全柜和荧光定量PCR仪。 二、各级CDC职责 1.市CDC实验室职责。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中非SARS预警病例的H5N1禽流感病毒和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2)流感监测哨点市可开展禽流感病毒抗体血凝抑制试验; (3)开展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监测检测。 2.省CDC实验室职责 。 (1)协助开展H5N1禽流感病毒和SARS冠状病毒检测的地区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检测; (2)对各市报告的阳性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3)对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阴性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对SARS预警病例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检测和排查。 三、标本采集 1.标本采集人员。 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负责标本采集,标本采集人员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2.标本采集种类和要求。 (1)采集标本的种类:包括咽鼻拭子或含漱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道分泌物、气道吸取物)和血清,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集粪便以及死亡病例的心、肝、脾、肺、肾、脑和淋巴结等组织。所有采集的标本应立即分装,一式三份,如果不能立即送检,24小时内应冷藏保存。 (2)采集标本时间。 咽、鼻拭子或含漱液应在发热后3天内采集。出现肺炎症状后尽可能采集下呼吸道标本。病人死亡后,如有必要应尽快采集尸体肺组织等标本。 急性期血清在发病后7天内采集越早越好,恢复期血清须在发病后2~4周采集。 (3)标本登记表的填写。 标本登记表所有内容均对实验室的检测有重要意义,应在采集时由采集人员认真填写。 3.标本的保存:采集的标本应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检测,除一份用于检测外,其余则应尽快放在-70℃以下保存。无-70 ℃条件的需在-20℃冰箱短时间暂存,并尽快联系上送。 4.标本采集的方法:参照《广东省非典型肺炎检测标本采集指南》和《广东省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四、标本包装、运送与接收 1.标本的包装。 (1)标本必须放在大小适当的带螺旋盖内有橡胶圈的塑料管里,拧紧。 (2)将密闭后的标本外包吸水物质,放入大小适当的塑料袋内密封;每袋装一份标本。 (3)在塑料管上用油性记号笔写明样本的种类、采样时间、编号、姓名,同时也将标本有关信息填在标本送检登记表上。 (4)将装标本的密封袋放入专用运输箱内,放入冰排,然后以柔软物质填充,内衬具缓冲能力的材料。同一患者2份以上的密封标本,可以放在同一个塑料袋内再次做密封。所有容器必须印有生物危险标识。 2.标本运送。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本的运送。 3.标本的接收。 需送省CDC实验室检测的标本,在低温保存条件下,于24小时内送至省CDC进行复核,标本应一式两份。 五、不明原因肺炎标本的实验室检测 1.检测工作流程。 (1)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应同时进行甲型流感、禽H5亚型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 ①检测结果任一项为阳性均需立即上送省CDC复查; ②结果均为阴性,但流行病学和临床诊断再次分析后仍无法排除的,应重新采样,连同前次标本一起上送省CDC复核; ③复核结果仍为阴性的,根据临床和流行病学分析结果可以考虑进行SARS冠状病毒检测; ④采集病人恢复期血清通过微量中和试验或单扩溶血试验,以最终排除人禽流感。 (2)SARS预警病例应由省CDC进行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所有结果均为阴性,可报告阴性结果,必要时进行人禽流感病毒排查。 (3)其余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需同时进行人禽流感病毒核酸、抗体和SARS冠状病毒核酸、抗原、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可报告未检出;市级疾控中心发现任一结果阳性均需将所有标本上送省CDC复查。 2.人禽流感检测。 (1)核酸检测采用real-time PCR方法,进行甲型流感、禽H5亚型流感病毒的快速检测,建议使用深圳科润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real-time PCR 试剂盒;病毒RNA 提取试剂盒,建议使用德国QIAGEN公司的Viral RNA Mini Kit。 (2)抗体检测采用血凝抑制试验,具体方法参见《广东省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3)中和抗体检测:采用微量中和试验进行检测,具体方法参见《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3.SARS冠状病毒检测 (1)SARS核酸检测可使用常规RT-PCR或深圳匹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real-time PCR检测试剂盒。病毒核酸提取试剂建议使用德国QIAGEN的Viral RNA Mini Kit。 (2)抗体检测推荐使用北京华大吉比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ELISA),包括IgM和IgG抗体两种试剂盒。在进行IgM检测时可能会出现假阳性,注意采集双相血清观察抗体滴度是否出现升高。 (3)抗原检测推荐使用珠海海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冠状病毒(N-蛋白)测定试剂盒。 4.检测结果确认。 (1)人禽流感检测结果的确认: 以下之一,均可确认为人禽流感病例H5感染。 ①H5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②双相血清H5抗体出现4倍以上升高; ③分离到H5N1病毒。 (2)SARS检测结果确认: ①SARS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阳性; ②双相血清SARS抗体出现4倍以上增高; ③分离到SARS冠状病毒。 六、检测结果报告 实验室收到样本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并于收到标本后48小时内出具核酸和抗原抗体检测报告,28天出具病毒分离培养结果报告。 当实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情况或意外事件,影响了按时出具报告时,应及时报告和说明。 附件4 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No. ┌───────────────────────────────────────────┐ 附件5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处理过程中各部门职责(讨论稿) 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4﹞93号)、《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试行)》(粤卫﹝2005﹞62号)要求,结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6﹞34号)的内容,各部门在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