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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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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2-16
【实施日期】 2007-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市委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规范船舶交易中的普通发票管理,维护船舶交易的正常秩序,现就“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发票套印“01”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10Ⅹ110,一式六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报销凭证联),第三联为船舶过户联,第四联为销售单位记帐联,第五联为报代理方税务机关联,第六联为提货联。发票使用4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二联发票联的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荧光墨。
  二、重庆市范围内,凡具有固定的船舶交易场所和相关交易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船舶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局要切实加强《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定期加强检查,确保发票的安全。
  四、原船舶交易所使用的发票自2007年3月31日停止使用,由当地税务机关缴销。

2007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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