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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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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危字[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2-16
【实施日期】 2007-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的紧急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审批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摊位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各种理由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或强迫其加入协会并收取费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安全监管部门形象,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依法行政,为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或强迫加入协会从而收取费用,凡已收取费用的要立即退还,拒不退还的单位,经查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廉政制度建设,树立执政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我市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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