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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叶斑潜蝇检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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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检办植[2007]55号
【发布日期】 2007-02-16
【实施日期】 2007-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叶斑潜蝇检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检办植[2007]55号
 
 
各分支局、办事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叶斑潜蝇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7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辖区内出口蔬菜、花卉种植地三叶斑潜蝇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加大进出口蔬菜和花卉的检验检疫力度,严防三叶斑潜蝇传入传出,发现疫情及时处理并报告辽宁植检处。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叶斑潜蝇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7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6年1月广东检验检疫局报告中山市出口蔬菜基地首次发现三叶斑潜蝇,为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总局及时发布《关于严防三叶斑潜蝇传入传出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6]51号)。此后,海南、福建、宁波、浙江检验检疫局相继报告发现疫情。为防止三叶斑潜蝇传出,避免对我国蔬菜、花卉出口造成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按照总局警示通报的要求,加大对辖区出口蔬菜、花卉种植基地三叶斑潜蝇的调查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总局和地方政府。
二、已发现疫情的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宁波检验检疫局,要对出口蔬菜、花卉基地进行全面普查,摸清疫情状况,指导疫情防控。根据蔬菜、花卉出口种类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三叶斑潜蝇传出风险的具体措施,避免出口蔬菜、花卉携带三叶斑潜蝇,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三、各局要加强对来自发生三叶斑潜蝇国家和地区的蔬菜、花卉检验检疫。如发现三叶斑潜蝇,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
四、各局要与农、林部门保持沟通,加强合作,通报新发现的疫情,配合农、林部门对发现的疫情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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