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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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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7〕015号
【发布日期】 2007-02-17
【实施日期】 2007-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8号)精神,推动试点园区和企业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为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示范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循环经济园区、企业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企业,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节水、节能、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优化资源利用,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园区和企业提供借鉴和示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设循环经济园区、企业的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我市科技教育资源优势,综合运用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支持政策,突破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试点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培育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企业,到2010年建成10个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一批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引领我市的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生态城市创造条件。
  三、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突出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把循环经济作为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资源节约、废物排放、再生资源利用和消费等环节上,切实做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突出自身特点,注重循环经济布局,试点园区和企业在产业产品结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上形成鲜明特色;
  (三)突出重点,各试点园区和企业发展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四)突出示范功能,能够达到相关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五)突出与时俱进,总体发展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
  四、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
  凡本市范围内的园区、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一定的规模,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园区已经有关部门认定,初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产业以生态理念进行了链接。
  3.园区和企业推行清洁生产,产品和服务的物料、能源使用量以及废物排放量为同行业先进水平,最大限度地可持续利用可再生资源。
  申报试点单位需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定。
  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企业的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的审核意见,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批准。
  五、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实施阶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试点园区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环境核算,定期进行自查,推动阶段性建设目标的实现。
  六、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的管理
  试点园区、企业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推动园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设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取消资格建议,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批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安排必要资金,加大对试点园区和企业的扶持力度。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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