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福建省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事(人劳)局,各直属中小学: 为表彰奖励在教育改革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教师节为全市教师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制定了《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教育改革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树教师榜样、立师德楷模,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奋发有为,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教师节为全市教师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我市开展“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届,每届评选表彰30名教师。 第三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含民办学校,不含省部属在厦学校)的在职在岗一线教师(不含校园级领导)。 第四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的评选、表彰、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突出业绩,以评选对象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评选表彰的重点是长期工作在我市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六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国守纪,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中学(中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含高级讲师)5年以上(农村学校的教师4年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农村学校的教师4年以上)。任高级教师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一年评为优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在厦门市的学校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民办学校教师须为正式注册登记的教师。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在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尚的师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依法施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在学生、家长及社会享有较高的声望。近10年中受到过市级或以上综合表彰,或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 (三)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基础扎实,掌握学科最新的前沿知识,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创新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和特色,对全市同学科教师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得到同行的公认。 (四)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完成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所教学科成绩优秀,教学业绩和教育效果在同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在本市以至省内外具有影响力。在新课程改革中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实效。任高级教师以来,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范围开设2次以上公开课或讲座,评价好。在学生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经验丰富,其经验在市级及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获得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任高级教师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 (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科研工作中成果突出。任高级教师以来,曾主持或为主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的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使用价值;在CN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具有相当份量和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具有实用价值的学术论著或教材,或获市级社科成果三等奖或市级教育科研二等奖及以上表彰。 (六)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可破格申报,不受职称、学历、表彰、年限等限制。 第八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选拔评选办法 (一)推荐 1.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学校可组织教职工进行集体推荐,教师个人可以自荐,在集体推荐或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民主测评,提出推荐人选,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市局直属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区属学校经区教育局考核、研究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 2.推荐单位填写《厦门市杰出教师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2000字左右的推荐事迹材料。 3.被推荐教师提交一篇3000字左右的反映本人教育教学理念、教学风格、教育方法、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的经验总结。 (二)初选 1.学科组评议: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的学科专业评委进行学科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2.专家组初审:市教育局组成专家组,对学校和学科组的推荐意见进行初审,确定若干名候选教师为提名人选。 3.征求社会意见:将提名人选及其简要事迹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征求学生、家长及各方面的意见。 4.组织考核:市教育局组织考核组,根据选拔评选条件对提名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三)审核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及各方面意见,票决确定30名教师入围人选,经公示后,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在管理期内,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市政府颁发“厦门中小学杰出教师”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发放津贴每人每月100元(连续3年)。 (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市骨干教师培训计划。 (三)申请课题立项、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权。 第十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我市的科研和学术活动,主动为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建议、意见,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二)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培养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在管理期内要负责指导2—3名中青年教师,认真做好“传、帮、带”,协助培养造就年轻一代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队伍。要坚持一线教学,每年要在市或区范围内开设2-3次公开示范课,做2场以上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三)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文章。在管理期内,主持或为主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每年要在市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篇专业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CN刊物)。 第十一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实行评选的滚动管理和任期的目标责任管理(由市教育局制定目标管理办法),任期3年。获奖人选可连续参评,但评选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积极发挥“杰出教师”示范和引领作用,主动为“杰出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对“杰出教师”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在管理期内调离我市教育系统或年度考核时未完成应承担的义务(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不再列入“杰出教师”的管理范围;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撤消其“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主办,并成立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领导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评选的具体事务。 (三)各区教育局、各学校成立由党政工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区、本校杰出教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