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7〕56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上缴国家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50元)。 三、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注册,属于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宜收取注册费、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及我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中央的15元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后,再由省土地估价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应绵缴地方的50元由省财政厅使用“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