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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2-25
【实施日期】 2007-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渡假)区、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5]155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6]38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2006年起全面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工作,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202家生产单位通过了国家化学品中心的审核,其中,昆明市共有95家生产单位通过了登记审核。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目标
  2007年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登记作,启动民用爆炸品生产单位的登记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的收尾工作。
  二、登记范围
  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生产,储存、民用爆炸品生产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登记的时间进度安排
  (一)2007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情况的摸底。
  (二)2007年上半年完成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的收尾工作。
  (三)2007年底以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网络登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国家、省局的安排,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登记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采取登记单位主动登记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指导,协同配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同完成登记任务。
  (三)登记单位取得登记证后,应将登记表报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四)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填写调查表,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以便汇总上报省局。
  五、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 8025620 传真: 8025631
  电子邮箱:  whb_530@163.com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 3153093 传真: 3153093
  电子邮箱:  aj2@kmsafety.gov.cn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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