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适应三峡工程蓄水后我市水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本着既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结合有关区县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局对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长江干流永川段、江津段、九龙坡段、涪陵段和云阳段部分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调整。调整部分按附表1执行。 二、对长江干流重庆段一级支流中的五桥河等7条河流部分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调整。调整部分按附表2执行。 三、对长江干流重庆段二级支流中的东河等4条河流部分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调整。调整部分按附表3执行。 未调整水域的适用功能类别仍按渝府发(1998)8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长江干流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调整表
附件2: 长江干流重庆段一级支流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调整表
附件3: 长江干流重庆段二级支流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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