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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2-26
【实施日期】 2007-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业经2007年2月1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市委确定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务会议召集和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巡视员、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属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以及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市监察局和市专顾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有关副主任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一般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八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请。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区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
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于会前三天发放。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三天送达出席、列席常务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经协调最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要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办检查,对列为督办的事项要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以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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