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0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小学: 《厦门市200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已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200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今年秋季我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服务区内(片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0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适龄儿童为今年小学招生的主要对象,报名时间为8月5日、6日两天。 持有“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报名及民办小学的招生时间为8月18日、19日两天,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服务区内张贴招生通告。 (三)小学所在地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本条第四项要求提交的材料,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登记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天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来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不来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相关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报名时家长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 (1)该儿童的《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2.适龄的农民工子女 (1)辖区内的暂住证明 (2)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适龄的农民工子女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四、相关规定 (一)服务区(片内)招生对象的确定 1.服务区(片内)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他们的实际住所)。 2.片区内招生对象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6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由于蓝印户口五年内不能迁移,如出现户口和住所分离,则以户口认定施教片区。 4.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学校上学。 5.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满足“两一致”原则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内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07年可适当放宽),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施教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2)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并持有由市土地房产局出具的证明和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施教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内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6.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施教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15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二)各小学要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生额,小学一年级新生每班一般为45人(可根据小区常住人口的规划情况适当预留学位,每班一般不超过2名)。若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须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为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岛内各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直属小学由市教育局基教处编发)方可录取。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精神,各区、校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 (四)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福建省示范小学”每校新一年级各预留5个名额,以解决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学校中进行调整;若同级学校预留的学位全部满额,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五)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施教片区学校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片外生就读申请表》,在保证接收施教片区内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审核后,于8月7日之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小学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区属小学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核准后方可录取。 (六)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06]285号)精神,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2号)要求,于8月5日之前对要求统筹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行身份确认,并发放“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 “招生办法公开”、 “报名时间公开”、 “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公平进入公办或民办学校。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需求超出公办学校的招生容量时,应采取电脑随机抽号的办法公平解决公办学校录取问题,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各区应及时引导、统筹安排到就近的民办学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调整招生片区范围。农村地区要在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前提下,加大布局调整的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局、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最后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本《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