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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质监局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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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2-26
【实施日期】 2007-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质监局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商贸办、市农牧局、市盐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的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44号)精神,制定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方案。  

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小作坊)是指证照齐全、有固定的加工场所、规模小、从业人员少,在特定区域内销售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一般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2、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

  3、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主要以手工操作为主,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

  4、销售区域相对固定,销售对象一般是本地居民,销售产品以散装为主;

  5、生产人数一般在7人以下,产品为中、低风险食品。

  二、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延安、平安延安,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经营活动为主线,按照“因地制宜、安全便民,预防为主、惩扶结合,实事求是、依靠基层,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强化宣传、正确引导”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食品、重点区域,把治理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促进我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目标:实现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和小作坊底子清、档案信息详细,彻底取缔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肃清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扶持和督促,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坚决杜绝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非食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延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整治工作。

  组 长:郝宝仓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文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  袁雪峰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王银珠  市纪检委常委

    马发义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延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

    曹 毅  市卫生局副局长

    任全喜  市质监局副局长

    魏 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尚志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陈 金  市盐务局副局长 

    古益民  市商贸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监管工作职能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质监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进行监管。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紧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六)农牧、盐务、商贸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经营活动及食品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及食品用盐进行监管;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

  五、具体监管工作

  (一)调查摸底,建档立案。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依靠地方政府、基层群众,充分发挥“三员”(监管员、信息员、协管员)作用,彻底摸清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以及所有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并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更新,保证掌握最新、最全的第一手资料。调查过程中,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明确分类,区别监管。在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分清责任、分类监管为原则,分三个层次进行全面整顿,限期达标:一是对证照不全、条件极差、达标无望的或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和饮料等重点食品的生产,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城镇及其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以上重点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坚决要求停止生产,确定取证期限,到期仍未取证的,一律报请政府取缔。二是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对经过整改能够达标的小企业、小作坊采取过渡措施,即在限定的时限内,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通过召开领证企业宣贯会、现场指导、邀请专家帮助等多种形式,帮扶辖区内小作坊。并鼓励小作坊采取股份制、合作社等形式,走联合重组之路。通过1年左右的整顿提高使其达到许可条件。三是对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即:有进货和销售等基本的管理制度;周围环境和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库房等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储存标准均要符合相关基本要求)。严格限定销售区域,即对处于农村、偏远地区、交通闭塞地区,原料就近取材,以传统方法加工制作具有传统风味的小食品,且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又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小作坊,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但为了满足当地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其有条件的存在,严格限定其产品只在本地区域内销售,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得使其产品流向城市和商店(市场)。

  (三)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建立档案基础上,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小企业小作坊都要逐一与所在县级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严格按标准生产,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承诺书要置于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消费者监督,并报所在地质监部门和乡镇政府存留。

  (四)实行原辅材料进厂把关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要求各食品小作坊必须将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历次巡查和检查情况、产品检验结果、产品销售流向、产品使用原辅材料清单、标签标识等登记在册。要建立原材料、辅助材料(含食品添加剂)的进货记录,并向进货单位索取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检测报告。已经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辅材料必须使用已认证原辅料,坚决杜绝用非食用或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做好每月产品销量和添加剂使用量的记录。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如有变动,必须事先论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如有变更,须报告备案。对季节性和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五)实行产品检验制度。小作坊应建立产品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相结合的产品检验制度。全年产品检验次数不得少于6次,检验报告登记并留底备查,以便掌握一段时间内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属于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在旺季应加密检验频次。

  (六)建立巡查回访制度。对于在整改期限内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要严格实行质量巡查制度,通过巡查回访,帮助、督促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落实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进小作坊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高,尽快实现达标生产,确保食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教育和帮扶,增强小作坊主质量安全意识。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及卫生局等食品监管部门联合组织,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小作坊业主会议,加强对小作坊业主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教育。对小作坊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对策和措施。对小作坊日常生产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应积极帮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八)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失信行为。把小作坊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重点,继续按照A、B、C、D分类监管的办法,加强巡查和抽检。严厉打击小作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用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肃查处未经QS认证生产目录内的食品,以及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对于诚信意识差,不按要求生产且产品不合格的小作坊,从重予以处罚。对连续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小作坊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基层政府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各街道办和乡镇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职责,县级政府要将食品生产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支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小作坊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领导,健全和落实打假责任制。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按照划分若干责任区,责任落实到组、到人的要求,统筹安排人员,把本辖区内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窝点的查处、整治和监管的责任与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组织和人员。对辖区内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按照“五不放过” 要求(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做到打假务尽、执法到位,保证对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到位。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监督、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小作坊监管中的责任,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村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形成合力,促使我市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及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的曝光力度,引导正确消费和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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