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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90号
【发布日期】 2007-02-27
【实施日期】 2007-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8号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3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  附件: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00

北京市丰台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498

深圳市南山区

铁道部建厂工程局上海建筑工程公司

135

上海市普陀区

中铁建工集团设计院涿州研究所

5

河北省涿洲市

中铁建工集团设计院深圳分院

20

深圳市罗湖区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75

北京市西城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00

江苏省南京市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

200

北京市丰台区

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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