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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65号
【发布日期】 2007-02-27
【实施日期】 2007-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7]6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撤销福安市阳头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宁政文(2007)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福安市阳头水厂已经报废,且新建的福安市岩湖水厂已正式投入运营,经研究,同意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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