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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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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2-27
【实施日期】 2007-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07年政府立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项目列入2007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7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起草,2007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南宁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管理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2007年4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起草,2007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五)南宁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2007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六)南宁市道路车辆静态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起草,2007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七)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2007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八)南宁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2007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九)南宁市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起草,2007年8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十)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起草,2007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下列项目列入政府规章立法调研计划,条件成熟后可增补为2007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南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研起草;
  (二)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由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调研起草;
  (三)南宁市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起草;
  (四)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起草;
  (五)南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起草;
  (六)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起草;
  (七)南宁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调研起草;
  (八)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调研起草;
  (九)南宁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起草;
  (十)南宁市流动人员与出租屋管理办法,由市流动人口办负责调研起草;
  (十一)南宁市特种设备集中报废销毁回收安全管理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研起草;
  (十二)南宁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调研起草;
  (十三)南宁市建设法治政府规定,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调研起草;
  (十四)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由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调研起草;
  (十五)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调研起草;
  (十六)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调研起草。
  三、在本立法计划之外,有关单位要求增加其它立法项目的,由市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承担2007年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单位必须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办的责任制度,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起草单位应当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起草工作方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法制办公室要对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的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指导、协调。
  五、承担2007年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本计划确定的时间报送草案送审稿。
  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草案送审稿和说明一式50份(含电子文本)以及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法律依据、论证会、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外省市有关立法资料等一式5份报送市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
  六、承担2007年政府立法调研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调研方案,认真组织人员开展立法调研活动,2007年10月前将立法调研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公室。条件成熟的立法调研项目,及时草拟立法草案,提出立法建议。
  联 系 人:侯康顺 市政府1号楼13楼11317室
  联系电话:553118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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