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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热电厂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7〕66号
【发布日期】 2007-02-27
【实施日期】 2007-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热电厂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天津市电力公司、静海热电厂:
  《静海热电厂关于执行脱硫电价的申请》(静热电字[2007]1号)收悉。鉴于静海热电厂#1、#2号锅炉及#3供热调峰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津环保许可验[2006]121号、津环保许可验[2007]15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静海热电厂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2号机组0.4482元、#3号机组0.4152元。
  静海热电厂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扣减直至取消其脱硫电价。
 
20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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