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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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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
(川价发〔2007〕4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和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抄见电量起,对全省各地方电力公司(即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以外的所有电力公司)供区内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在现行城市居民生活电价上价外顺加每千瓦时0.35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仍由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向各地方电力公司征收后,解缴到省财政专户。
  四、各市、州物价局要按省政府及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督促各地方电力公司按时足额上交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瞒报少交和拖延上交时间的,要严肃查处。
 
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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