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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试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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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试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衢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衢州市柯山电站等11家小水电站峰谷电价实施方案的请示》(衢价工(2006)1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起,衢州电力局及其直属供电企业收购的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上网电量试行峰谷电价,试行期一年。具体方案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省局规定的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范围内,峰谷电量比在65︰35-75︰25、峰谷电价比在1.5︰1-3︰1之间测算、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上网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三、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协调、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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