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精神,省煤炭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的工作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1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煤炭行业规划职能。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煤炭循环经济项目规划、计划及相关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煤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全省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研究制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 (二)研究拟制全省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政策和措施;监督煤矿企业执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三)研究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实施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炭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煤炭工业合理布局;指导全省煤炭企业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推动规模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全省煤炭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审查。 (七)负责审查开办煤矿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煤矿的资格条件;组织对煤炭建设项目及加工转化、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论证审查;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指导煤炭企业进行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负责全省煤炭市场调节,协调、指导全省煤炭产运销衔接工作。 (九)指导协调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管工作。 (十)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秩序,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对局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煤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指标方案的制定和专项工程补贴资金的审查。 (十三)组织推广应用煤炭行业新技术成果,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鼓励煤炭企业科技创新;指导煤炭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组织煤炭行业参加国内、国际的技术交流;拟制煤炭工业发展的各类规划、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涉及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协调全省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工作,分析煤炭经济运行动态,发布市场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会务、接待、信访、督办、信息、政务公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发布与煤炭行业相关的信息资料;负责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议案、提案的答复。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制订全省煤炭行业法规、规章;参与有关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论证工作;解释、整理和收集汇编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复议、行政案件的应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全省煤炭产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指导全省煤炭产业搞好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为煤炭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服务;审批开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局机关对外办理行政许可营业窗口;指导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负责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归口管理行业协会、学会。 (三)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拟制煤炭生产开发利用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综合利用规划;指导地方煤炭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编制涉及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规划;负责指导煤矿开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负责煤矿开采方案、煤矿初步设计的审查与上报工作;参与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资质(资格)条件审查。 (四)生产协调处。 拟定全省煤炭生产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全省煤炭企业生产秩序的整顿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管工作;指导煤矿企业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劳动定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负责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审查;负责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五)市场监管处(贵州省煤炭生产调度信息中心)。 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指导煤炭产运销衔接工作;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基建、运销等信息的调度、归口上报、分析工作,负责煤炭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工作。 (六)科技处。 组织拟定煤炭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研究提出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煤炭行业研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收集、分析、整理煤炭科技情报,指导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开展煤炭行业内外科技协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煤炭行业节能工作;指导贵州省煤炭设计队工作。 (七)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处。 研究拟定局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局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对局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指导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组织指导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考评和资产清核工作;负责局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并对其资本收益的使用以及拨付的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局直属企事业财会工作,汇总、编报财务预决算报表;拟定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方案;负责专项工程补贴资金的审查;负责企业煤炭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八)建设项目监管处(煤炭工业贵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组织贯彻实施煤矿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整理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煤炭工业贵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制全省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查及申报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煤炭执法人员、各类煤矿矿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指导省煤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局机关目标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煤炭管理局事业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17名(含正处级副总工程师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7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贵州省煤炭行政执法局,为省煤炭管理局所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7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建立贵州省煤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省煤炭管理局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省煤炭管理局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 1煤炭行业规划编制。 根据《煤炭法》规定,省煤炭管理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制矿区总体规划、煤炭开发规划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煤炭有关规划进行审查、申报、审批。 2煤矿初步设计审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精神,煤矿初步设计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3煤矿建设项目监管。 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 (二)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系。 省煤炭管理局协助综合部门做好全省煤炭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的有关工作,协助指导全省煤炭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省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 (三)与省国土资源厅的关系。 省煤管局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并依据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煤炭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规划时要加强部门之间、规划之间、全省规划与国家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部门之间要相互征求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依据。 (四)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省煤炭管理局协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的原则和国家“监察与监管分离 ”的要求,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0)第21号)对全省煤矿履行安全监察职责;省煤炭管理局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