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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财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食药监财发[2007]22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
 
 
  为加强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专项经费申报、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程序,根据省财政有关制度和要求,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系统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用于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支出;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监测设备支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办公用房、检验用房维修支出;行政执法办案支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专项支出;药品抽验支出;药品不良反应专项支出;食品监督管理专项支出;食品信用体系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二、资金来源
  国家财政部、国家局下达的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经费;国家局拨付我系统使用的各项专用经费;年度部门预算中批准下达的按项目管理的专项支出(原名称:专项经费);部门预算调整追加的按项目管理的专项支出;系统统筹安排的其他各种专项经费。
  三、支出的审批
  (一)申报
  省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系统各市(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编制呈报各种专项经费支出申请,并同时提供预算及相关文件依据材料。
  (二)审核
  省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系统各市(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呈报的各种专项经费支出申请,需由省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协管局领导审定;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经费,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意见(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具体采购意见),由协管局领导审定。
  (三)批准
  协管局领导审定后的各种专项经费支出申请和预算、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经费的分配使用意见(采购意见),报局长审批;属于大额资金的支出项目,需要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专项经费管理。省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系统各市(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编制本单位所需的各种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二)严格审核把关。省局财务审计处要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公正透明;加强申报和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任何专项经费的审批、下拨都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到人。
  (三)加强监督管理。任何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不可越级提报。对于未经省局批准同意的专项经费支出,具体使用单位在向省局提出申请前已经核销或前期支付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肃处理。审批下拨的专项经费,省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跟踪访效,出现问题要追究具体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附件: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拨付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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