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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高中阶段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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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7]60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高中阶段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市教育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法函[2007]29号《政策提醒函》精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我市高中阶段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阶段非毕业班不得收取补课费。
  二、高中代办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实行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学校要与学生结算,并向每个学生提供结算清单。
  三、高中代办费坚持必要性原则,支出范围严格按《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代办费,不得在代办费中开支讲义费或应由学校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以上规定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以往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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