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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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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武价费字[2007]24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惠及广大农民的大事好事,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义务教育收费学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
  二、各涉农区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变更后的收费常年公示工作;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对鄂价费[2007]46号文件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变换名称继续收费。
  四、各区物价局在春季开学时,要组织力量,从3月1日开始,对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执行收费政策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纠正,并于3月8日以前,将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50号文件的情况及检查情况,同时报送市局收费管理处和稽查分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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