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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价政调[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已经全省物价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新途径,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报省局(协调处),之后每半月向省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传真电话:0311—85206697;邮箱:sjxtc@hebwj.gov.cn。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在构建和谐河北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河北”为主题,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努力化解各种价格矛盾,依法治价,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构建和谐河北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强。
  二、  总体目标
  “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总体目标: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方案时,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用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价格利益的诉求渠道,使群众对公用事业价格、对教育、医疗等民生价格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教育引导广大物价干部转变观念,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把握价格政策。在制定和调整民生价格时:不得减少和退出各级财政对社会事业的原有投入;不得增加低收入群体居民的新的生活负担;除落实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政策外,不得以非成本提高因素做为涨价的依据。密切关注民生价格走势,一旦发现异常波动,启动价格预案,实行非常时期价格管制。
  (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整顿清理教育收费,严格规范“一费制”以外的各种收费标准,认真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
  (三)整顿医疗药品价格。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从严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切实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四)稳定公用事业价格。在关系民生的水、电、气、热、城市公交价格调整时,严格进行成本监审,控制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相应制定对低收入群体居民的补偿政策。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部门至少严厉查处两起以上有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六)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在新生入学期间,各设区市至少选择五所学校(大、中、小学),开展现场收费政策咨询,解答问题,处理违法问题。在各地物价及省内大中专院校网站设立“教育收费服务”专页,开辟收费政策咨询、收费项目标准栏目,方便群众查询。在全省所有医疗单位的收费窗口设立价格举报牌,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方便群众随时向物价部门举报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四、活动要求
  (一) 高度重视。要深刻认识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重要性,要把这项活动作为2007年全省物价系统的重要品牌工程来抓。各地要积极探索“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新途径,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 明确职责。各级物价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总结推广活动中的好经验和好典型,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局将组派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 统筹兼顾。要把“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贯穿于物价工作的全过程。要把这项活动与“价格民心工程”、“阳光价费工程”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行首问制、承诺制等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要把这项活动与正常的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此为抓手,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要做到相互促进,力求取得整体效果。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都能理解和支持物价工作,把全省物价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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