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7]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9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对以下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我省及与我省互通绿色通道省(市)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二、从2007年4月1日起,取消省、市(州)有关部门办理的“公务卡”、“优惠卡”、“临时通行证”等。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出台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三、司法机关非制式警车从2007年7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交通部门要依法征费,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要积极会同监察和宣传部门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对违规减免或拒缴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收费站、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2007年03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