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