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93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