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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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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市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和管理,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尤其是对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收购储备,并由市政府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土地市场供应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营性用地计划管理
  每年年初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在江城日报上向社会公布,然后按计划分期分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凡未列入供地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城区内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收购储备
  凡是城市规划为经营性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全部由市政府实行收购储备,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中。对暂时不具备收购储备条件的,由市政府进行规划控制,实行规划储备。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因破产、改制、撤销、迁移等原因,需改变原规划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都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对于收购储备的土地,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组织拆迁整理成“净地”后,根据供地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市场供地。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大力支持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凡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经收购储备或规划储备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历史遗留问题”和“招商引资”等为名,要求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实行“一口进,一口出”。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处置。对违反上述规定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无偿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首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市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不准出让经营性用地。
  四、要把土地出让权与土地收益权严格区别开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由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后,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合理补贴给不同的部门和单位,但土地出让权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各单位不得以享有土地收益为由私自处置土地资产和非法出让土地。各开发区可以拥有土地收益权,但绝无土地出让权,不得非法出让土地,违者没收非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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