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函〔2007〕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与中小学开学情况检查结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新机制的实施落实;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履行义务教育职责;指导中小学校规范资金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了解和督促中小学新学期的开学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义务教育“五项经费”(免除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和已到位情况; (二)按省定标准和办法发放教师工资、教师收入增长情况; (三)执行教育收费规定和治理乱收费情况; (四)学校对杂费、公用经费的合理使用情况; (五)新学期学生入学情况,小学生上学年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额等情况。 三、检查对象 全省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和属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抽查单位:海口市琼山区、儋州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临高县、乐东县、保亭县等8个市县(区)。 四、检查队伍组织 成立检查工作组,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副厅长石秀慧担任。检查工作组由4个小组组成。 第一组 组 长:何文生(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成 员:文 红(省发展与改革厅) 赵 克(省教育厅) 刘 丹(省教育厅) 第二组 组 长:陈东云(省教育厅) 成 员:段东阳(省财政厅) 张清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陈 聪(省教育厅) 第三组 组 长:范 敏(省教育厅) 成 员:符永体(省监察厅) 陈振华(省教育厅) 符仁子(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四组 组 长:周春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成 员:陈 奕(省财政厅) 王 奋(省教育厅) 陈晋玲(省教育厅) 杨 鹏(省教育工委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从2007年3月1日开始,至3月16日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市县自查(3月1日至3月5日) 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自查情况。 第二阶段:抽查市县(3月6日至9日) 各小组分别到抽查的市县检查。具体时间见下表: 时间 单位 6日至7日 8日至9日 第一组 儋州市 东方市 第二组 琼山区 临高县 第三组 五指山市 乐东县 第四组 万宁市 保亭县 VV第三阶段:检查情况分析和汇总(3月10日至16日) 召开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检查情况汇报会,由各小组汇报、交流、分析检查情况,集中研究突出问题,对抽查情况及其他市县和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本次检查的书面报告,向省政府汇报。 六、抽查方法 (一)听取市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落实情况和中小学开学情况汇报,并进行情况询查。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随机抽查2个乡镇和检查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学校。听取乡镇政府汇报,查阅资料,检查当地的初中学校及2至3所小学,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并深入农村召开家长和村民座谈会,全面了解情况。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一项关系重大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配合与协作,以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落实工作,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均衡发展。 二○○七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