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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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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目前烟花爆竹的销售已进入尾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和《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安(2007)4号)的要求,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的烟花爆竹销售的收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场所外,“其它区域和场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可以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十六期间”。
  二、今年我市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3月5日,3月5日后各批发专营公司停止向零售网点配送烟花爆竹,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准再进行烟花爆竹的销售活动。
  三、2007年3月5日后,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本辖区内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证》存档。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许可期限进行经营,2007年3月5日后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剩余的尚未卖出的烟花爆竹产品,统一由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公司回收,代为储存,安全保管,禁止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五、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间前后,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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