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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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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 2007-02-26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快推进城市拆迁工作,现就市区实行拆迁属地负责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
  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的拆迁工作。
  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公安、民政、城管、环保、信访、法制、工商、税务及办事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配备专职人员,在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拆迁和国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职责
  (一)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内拆迁年度计划;
  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
  5、依法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收储地块拆迁和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拆迁任务;
  2、接受拆迁主体委托,做好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准备工作;
  3、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拆迁矛盾;
  5、配合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6、配合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和做好强制拆迁善后工作;
  7、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信访工作,做好被拆迁特困户的安置工作;
  8、监督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
  9、负责辖区内拆迁统计等其他日常工作。
  三、考核奖惩
  市政府每年与区政府签订拆迁目标管理责任状,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组织市监察、发改、审计、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各区进行单项考核和年终考评,实行业绩考评与经费挂钩及费用包干奖惩制度。
  (一)拆迁成本
  市重点办按照《徐州市市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核定程序》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结合以下条款确定拆迁成本:
  1、市重点办组织市相关部门、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调查、摸底、估价,审核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2、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应结合《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有关标准核算补偿安置费用,在此基础上增加4%的包干费用;其它项目可根据拆迁难易程度,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基础上增加5%-6%的包干费用。
  3、拆迁服务费: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20元/m2标准,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25元/m2标准计算。
  4、房屋拆迁评估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的底限执行。
  5、拆迁工作经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违章房)10元/m2计算。
  (二)奖惩
  1、奖励标准:动迁期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奖励30元/m2,超出动迁期但仍在包干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奖励15元/m2。奖励经费由委托人支付。
  2、超出包干协议约定期限未完成拆迁任务的,除扣除工作经费外,每推迟一天再扣减包干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4%-6%)的1%。
  (三)验收
  项目拆迁结束后,由市重点办及时组织验收考评、审核结算。
  四、依法拆迁
  拆迁各方主体必须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资料齐全。
  五、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02月26日
 
  附件:
徐州市市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核定程序

  一、拆迁项目经市政府初审后,先发函向有关部门预告拆迁事宜,正式审定后,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及时发函通知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暂停办理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相关手续。
  二、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辖区政府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书面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数量。
  三、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选择三家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拆迁预评估,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确定预评估价格。
  四、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牵头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并报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查审核。监察、审计部门抽查率不得低于20%。
  五、抽查审核准确率在98%以上的,按照测算费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准确率在90%以上的,相应核减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准确率在90%以下的,需重新丈量测算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确定后半年之内不动迁的,需重新评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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