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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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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2-15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提高我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各级要积极筹措城乡低保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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