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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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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建发〔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1-16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  随着我市建筑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使用量不断增加,由管桩外观质量及抗裂性能不合格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逐步增多,影响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为加强管桩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管桩施工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管桩生产企业必须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依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苏G03-2002)等标准,按批量提供预应力管桩的水泥、钢棒、黄砂、碎石复检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管桩生产企业提供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规格、型号、尺寸应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要求。
  二、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应力管桩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及设计要求,逐节进行相关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对经施工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管桩,应在管桩端部做出明显标记,由该工程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24小时内报告市(县)质量监督站,同时对样品进行就地封存。
  三、管桩进入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  1、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管桩生产厂家的管桩,在外观检验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节必须抽取两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进场总数不超过600节,也必须抽取两节进行上述试验。
  2、对我市管桩生产厂家由检测机构按上述要求每半年抽检不少于一次。质监站要加强对其日常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
  3、对已在我市建设工程使用过并出现抗裂性能检验不合格的管桩生产厂家,在抽检发现不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其后续提供的管桩使用的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均按上述(三)第1条款执行。
  各相关检测机构应认真按照检测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流程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
  四、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标准的要求,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员对管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节必须抽检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得使用。
  五、我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认真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把管桩进场关,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同时加强现场抽检力度,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满足设计要求。在收到不合格管桩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六、预制混凝土方桩参照此通知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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