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深府〔2006〕268号 自2006年7月1日以来,我市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分离;合理划分部门职能,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精简、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街道相关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实行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的执法权限,丰富基层的执法手段。 (三)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原则。将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市、区、街道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应。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坚持着眼于市、区和街道的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二、街道综合执法的范围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挖掘道路和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七)根据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九)根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