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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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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1日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含蛋类)、动物排泄物、动物源性饲料、兽用生物制品等的流通实施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以及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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