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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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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1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构建和谐海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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