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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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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政〔2006〕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队、动物园等单位养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狂犬等。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进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

  (二)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管理,进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

  (三) 建设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药监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等药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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