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2006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及相关行业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销售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