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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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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7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文化、体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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