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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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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教育事业统筹安排,并可以视财力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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