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 span>(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