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已于2006年10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25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不知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 (2006年10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在加强供热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专项规划,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热发展的需要,适时建设城市供热热源。 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应当以热电联产为主要方式。热电联产应当坚持适度规模、以热定电、供热为主的原则。 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单位在城市供热热源项目立项时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建设城市供热热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热源厂区内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与热源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进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