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公告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1日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假冒他人专利;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第七条 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假冒他人专利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 第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档案,在案件处理或审结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向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后者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于7日内审查立案。 第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