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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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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7〕16号
【发布日期】 2007-03-02
【实施日期】 2007-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1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配套比例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府发(2004)98号)规定执行。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有关工作,抓好落实,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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