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通知 沪国税外[2007]2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附: 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