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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医疗机构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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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并环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3-02
【实施日期】 2007-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医疗机构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并环发[2007]22号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提高医疗机构环境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机构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06年,我市以创建环保模范医院的方式对我市500张床位以上的12家医疗机构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以此带动全市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全面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根据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全面达标的通知》的要求及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山西省中医研究所等37家医疗机构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任务,要求各医疗单位在限期内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按“通知”要求,抓紧落实治理资金,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医疗机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列入第一期限期治理的医疗机构必须3月底之前将治理方案上报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或县(市)环保局,同时落实治理资金,9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污水排放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验收监测工作要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市局管理的医疗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验收监测;各分局或县(市)环保局管理的医疗单位,原则上自行监测,无自测能力的委托上一级监测部门监测。
  三、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辖区内列入限期治理的医疗机构加强督促和管理,积极和当地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其现有的设施及其水质水量进行一次详实的核查,科学指导各医疗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工作,并积极组织验收,确保各医疗机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市局将不定期对限期治理单位进行督查、指导。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  附件:第一批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医疗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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