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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要求报送贯彻落实琼府办〔2006〕95号文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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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教师〔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3-02
【实施日期】 2007-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要求报送贯彻落实琼府办〔2006〕95号文情况的通知
(琼教师〔20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我省中等师范学校2002年前招收的部分师范类毕业生遗留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6)95号)对解决我省部分师范类毕业生遗留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各市县应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海南的高度来解决好这一问题。各市县要按照琼府办(2006)95号文规定和本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的变动情况,做出逐年解决这一问题的计划。这部分师范毕业生较多的市县应在五年期限内,较少的市县应在三年期限内,全面解决这一遗留问题。
  请各市县教育局于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报送贯彻落实琼府办(2006)95号文的情况,包括计划、主要措施、困难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电话(传真):66724171。
 
二○○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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