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二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 一、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二、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 三、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