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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03-05
【实施日期】 2007-03-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
  一、指导思想
  为了规范本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快产业集聚,引导创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创意产业对全市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创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二、基本定义
  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的,并经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的功能区域。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工业园区、商业地产、街道、楼宇等。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主要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设立。
  三、认定标准
  (一)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制定的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庆市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  (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产业门类须符合《重庆创意产业发展重点目录》规定的产业定位,富有文化特色。该基地(园区)的主导产业门类拥有入驻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或设计室、工作室、创作室等)10家以上,并占基地(园区)全部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
  (三)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经核定出租(出让或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50%或5000平方米。
  (四)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有明确的开发业主。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庆本地注册的公司,或是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或是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  (五)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负责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行业统计等全方位服务。管理人员要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  (六)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  (七)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  (八)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  四、认定程序
  (一)组织
  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审批授牌工作,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规划布局、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并负责本认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申报
  1.具备设立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条件的企业或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2.区属企业或业主持《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所在区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加注意见,报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市属企业或业主持《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和凭证材料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加注意见后,向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三)认定
  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标准的,报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授牌。
  本办法由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配套政策

  一、创意产业基地(园区)享受的有关财政政策
  从2007年起,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倾斜,主要用于对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入驻企业房租补贴、创意产业重大项目研发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对促进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比照都市工业园(楼宇)享受有关配套政策
  (一)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自有场地、楼宇、厂房进行改扩建(含新建),用于发展创意产业,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外招商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年内出租或转让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市、区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返还开发业主,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入驻基地(园区)企业的租金补贴。
  三、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比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有关配套政策
  (一)返还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征收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基地(园区)用于土地整治。
  (二)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市、区两级征收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基地(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超基数返还。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内的创意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基地(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地(园区)发展。
  (四)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项目的贴息等政策支持。西部开发的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基地(园区)倾斜,增加对基地(园区)的投入。
  (五)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将市政府对市级小城镇试点镇的专项补助金(该政策可连续享受5年)及各区的配套资金,集中用于该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推动小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附件2: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
│项目编码│               (此项由市创意办填写)               │
├────┼───────────────────────────────────────┤
│申报单位│                                       │
│名称  │                                       │
│    │                                  (公章)  │
├────┼──────────────┬─────────┬──────────────┤
│地址  │              │邮编       │              │
├────┼──────────────┼─────────┼──────────────┤
│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
├────┼──────────────┼─────────┼──────────────┤
│办公电话│              │传真       │              │
├────┼──────────────┼─────────┼──────────────┤
│网址  │              │E-mail      │              │
├────┼──────────────┴─────────┴──────────────┤
│基地(园 │                                       │
│区)名称 │                                       │
├────┼───────────────────────────────────────┤
│基地(园 │                                       │
│区)简介 │                                       │
├────┼───────────────────────────────────────┤
│总投资( │                                       │
│万元)  │                                       │
├────┼────┬──────────────┬─────────┬─────────┤
│未来三年│年份  │   营业收入(万元)     │  增加值(万元)  │  利税(万元)  │
│经济指标├────┼──────────────┼─────────┼─────────┤
│    │当年  │              │         │         │
│    ├────┼──────────────┼─────────┼─────────┤
│    │第2年  │              │         │         │
│    ├────┼──────────────┼─────────┼─────────┤
│    │第3年  │              │         │         │
├────┼────┼─────────┬────┼────┬────┴────┬────┤
│基地(园 │企业(机 │规划面积(平方米) │目前使 │出租  │从业       │高学历 │
│区)   │构)数(个│         │用面积 │出让率 │人数       │人数  │
│基本情况│)    │         │(平方米)│(%)   │(人)       │(人)  │
│    ├────┼─────────┼────┼────┼─────────┼────┤
│    │    │         │    │    │         │    │
├────┼────┴────┬────┴────┴────┼─────────┴────┤
│是否符合│         │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              │
│土地利用│         │              │              │
│总体规划│         │              │              │
├────┼─────────┴──────────────┴──────────────┤
│区创意办│                                       │
│或   │                                       │
│主管部门│                                       │
│意见  │                                 (公章)   │
├────┼───────────────────────────────────────┤
│填表说明│1.项目材料为word格式;                            │
│    │2.提交材料如有附加图片的,要做好对应标识,提供的图片应清晰。         │
│    │3.本表格式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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