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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3-05
【实施日期】 2007-03-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2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供电等部门实施。
  (一)复产验收
  1、复产验收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要求,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2、复产验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煤矿,可以进行复产验收:
  (1)“六证”齐全有效;
  (2)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3)参加市、县、矿三级组织的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员、技术员参加市煤炭局组织的业务强化培训,并考核合格;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进行培训;
  (4)按规定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和作业规程,并按分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5)实行壁式回采,并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操作,能保证按作业规程正常循环推进;
  (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并做到定期调校和标定,煤矿下井人员配备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压缩氧自救器;
  (7)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8)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乡镇煤矿必须使用省劳动保障厅、省煤炭局印制的专用合同书),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9)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0)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
  (11)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12)2006年证照齐全有效且正常生产的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因证照过期未进行2006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其日常瓦斯管理按上年度批复等级进行,待恢复正常生产后,在两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13)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井下一线作业班组按规定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14)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承包方再次转包、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不得组织复产验收。
  3、复产验收程序
  市属煤矿复产由市煤管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参加组织验收。县(市、区)、乡镇煤矿复产,由煤矿提出复产申请,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办),经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报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批准。批准复产文件抄送市煤炭局。
  (二)复工验收
  1、复工验收范围
  已经省、市煤炭局批准领取开工报告或联合试运转报告的新建、扩建、改建矿井。
  2、 复工验收条件
  (1)有煤炭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并取得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安全设施专篇已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4) 有2007年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
  (5) 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进驻施工现场;
  (6) 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注册登记;
  (7) 已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矿山救护大队签定救护协议;
  (9) 组织全员职工培训,瓦斯员接受强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10) 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3、复工验收程序
   复工验收程序参照复产验收程序。
   县(市、区)批准复工文件抄送市煤炭局。
  二、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对省、市公布的关闭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六条标准”和关闭时限,关死关实,防止死灰复燃。市公布的第三阶段关闭矿井,务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关闭任务,并移交当地国土部门。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关闭矿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严格标准,不走过场,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复产验收和复工验收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准发放火工品。
  (三)煤矿复产验收要规范复产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规定恢复生产。
  (四)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验收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煤方法改革后,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的开展煤矿职工全员培训,使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特种工种证件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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