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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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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农办[2007]16号、杭环发[2007]33号、杭农畜[2007]42号、杭财基[2007]10
【发布日期】 2007-03-06
【实施日期】 2007-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的通知


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农办、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为了落实《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杭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现对2007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杭州非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事业单位。奶牛养殖规模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生猪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养鸡场(鸽子、鸭等同)10000羽以上。可以申报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项目。
  二、治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畜禽养殖场粪尿污染物通过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工程建设的项目。通过综合利用和治理后,畜禽粪尿污染物的排放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养殖单位或养殖大户应在2007年3月底前填写《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申报表》(按市农办通(2004)3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填写,一式四份,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当地农办,会同当地环保局、农业局和财政局初审盖章后,报杭州市农办。
  2、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同意列为市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的项目。由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任务书。
  3、业主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4、项目峻工后,应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组织峻工初步验收,峻工初步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当地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项目实施单位应在2007年10月底前填写《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考核奖励申报表》(按市农办通(2004)3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附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决算报告和当地农办、环保局、农业局和财政局对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等,报杭州市农办。
  6、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请领导审议决定。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按项目建设单位总投资额的15%—2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环保生态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各区、县(市)要给予1∶1配套;省下达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粪尿污染治理项目,按市审核后的奖励资金数额,省补助资金不足部份由市给予补足,各区、县(市)也要给予1∶1配套。奖励资金文件由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有关区、县(市)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2007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
 
20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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