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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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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06
【实施日期】 2007-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廉洁自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政府网站“在线投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投诉”栏目由市纠风办负责管理,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投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蓄意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投诉人来信必须署真实姓名,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同投诉人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使投诉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市纠风办应对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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