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廉洁自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政府网站“在线投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投诉”栏目由市纠风办负责管理,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投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蓄意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投诉人来信必须署真实姓名,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同投诉人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使投诉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市纠风办应对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六日 |